上海离婚抚养权律师

-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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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融资的种类包括哪些 融资居间纠纷合同无效的情形

添加时间:2022年5月7日 来源: 上海离婚抚养权律师   http://www.wylwzq.com/

  律扬,西宁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权融资的种类包括哪些

民营企业债权融资方式主要可分为六类。

一、民营企业老板的私人信用,相当于民间的私人借款

这是民营企业债权融资的独特方式;即是最不规范的企业融资方式,也是民营企业内最普遍的融资方式。融资金额一般较小,稳定性难以确定。

二、企业间的商业信用

这是以应付购货款和应付票据的方式从供货厂家进行资金筹集的一种方法,即通过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利用延期付款的方式购入企业所需的产品,或利用预收货款、延期交付产品的方式,从而获得一笔短期的资金来源。

三、租赁

现代租赁是一种商品信贷和资金信贷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对需方企业来讲,它具有利用租赁业务“借鸡生蛋,以蛋还钱”的特点,以解决企业的资金不足,减少资金占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目前租赁的形式很多,有经营租赁、代理租赁和融资租赁等。

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这种方法能够比较容易而迅速地达到融资的目的,其具体方式有票据贴现、短期借款、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但是要大量及时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却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因为贷款人特别重视资金的安全性,并为此对企业提出了系统的财务指标控制如资产负债率、增长率、利润率等,尤其在企业暂时陷入困境时,很难满足银行的一系列要求。

五、从资本市场融资

企业可以通过在金融市场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这主要用于筹集长期资金的需要。目前,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偏小,品种单一,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六、利用外资

其形式主要有卖方信贷、买方信贷、补偿贸易、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等。以上列举了六种类型的企业债权融资的方式,对企业来说,其负债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是多种负债形式的组合,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资金状况及所具备的条件,决定本企业的举债结构,并随时间及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随时调整这一举债结构。

融资居间纠纷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融资居间纠纷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加重对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

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

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

5、介入义务。

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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