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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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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主体的组织形式 取消存贷比的具体内容

添加时间:2022年3月23日 来源: 上海离婚抚养权律师   http://www.wylw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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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主体的组织形式

  核心内容:风险投资主体的组织形式有哪些风险投资主体依据组织形式可分为公司制、合伙制两类。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规模大、运作稳健、资金安全;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机制灵活、效率较高。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风险投资主体的组织形式。


  风险投资主体的组织形式:


  1、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


  公司制是出资人发起设立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司机构的商业化运作运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出资者作为公司股东分享公司利润的一种形式。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资金规模比较大,运作稳健且透明度比较高,运作风险小,资金安全。


  公司制的缺陷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制约与激励机制不健全,代理成本高,运作效率低.公司制有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三方共同保证公司的安全稳健运营,因此运作时趋向于规避风险,寻找那些风险小且能产生正现金流的项目投资,这就违背了风险投资的初衷,因为风险投资承认项目的风险,投资于高风险带来的高收益,一般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企业在长时间里是不能产生正的现金流,且潜在风险巨大。公司制激励机制不足,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衔接不紧密,加上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各种代理风险,使得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运作效率比较低。


  不利于培养投资家阶层。风险投资是专业投资行为,需要投资者具有金融、科技、法律等多方面的知识以及敏锐的洞察力和丰富的投资经验。目前我国极需这样的职业投资家,而公司制是一种机构决策机制,且没有很好的激励机制,不利于风险投资家的培养。


  双重纳税义务。由于公司是一个法人实体,股东和公司要对公司的利润交纳双重的所得税,无疑对于鼓励更多的资金介入风险投资领域不利。


  2、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


  有限合伙制是美国最主要的风险投资主体。在美国近些年的经济和科技发展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无论是政府支持的风险投资,还是有独立市场主体运作的风险投资,有限合伙都成为发展风险投资的主要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一般由风险投资机构发起,作为普通合伙人,吸收其他出资者如企业、社会保险基金、保险资金、银行、私人投资者的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同公司的股东一样,只承担有限。


  有限合伙制是最适合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它克服了公司制的上述缺陷具有以下优点:


  机制灵活、效率较高。有限合伙制不需要专门的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这样制约机构,其运营机构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只负责出资,而普通合伙人都是由专业的风险投资家组成,人数上无固定限制,但比起公司制来说要少得多,这样在决策上十分迅速,效率非常高。


  有利于培养风险投资家阶层。


  税收优惠。有限合伙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只有出资人对合伙的收益缴纳所得税。这样避免了双重纳税义务。






取消存贷比的具体内容

  取消存贷比有什么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存贷比是指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简单地说,就是商业银行每吸纳100元存款,最多可以贷出去75元,剩余的25元必须存下来。在本文就取消存贷比的具体内容详细介绍。


  一、存贷比转为监测指标


  所谓银行存贷比,即银行贷款总额/存款总额。按修改之前的法案,商业银行的存贷比不能超过75%。从银行盈利的角度讲,存贷比越高越好,因为存款是要付息的,如果一家银行的存款很多,贷款很少,就意味着它成本高,而收入少。


  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既缓解了利率市场化进程中银行面临的成本上升压力,也从制度上消除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真正病根,是为银行松绑的重要一步。


  二、或可释放数万亿信贷资金


  取消存贷比不超过75%的规定,预计可以至少释放数万亿元信贷资金,但不能替代降准。总体而言,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整体水平将会提高,并会随着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水平下调而走升。银行内控日趋完善,即便监管层放水,也不会轻易放松风险防控。取消存贷比并不会引发银行粗放型的放贷。有利于完善金融传导机制,增强金融机构扩大三农、小微企业等贷款的能力。


  三、银行板块利好密集兑现


  取消存贷比可以缓解银行的揽存压力,部分精力可以由吸储转移至资产管理、存量盘活等未来蓝海领域。资产端经营灵活性增加,负债端存款成本降低,利好银行中长期发展。


  四、综合经营拟破冰


  对于一些比较成熟的商业银行新业务,如理财业务、电子银行业务、委托贷款、企业债券承销与投资等,有必要在《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这就要求《商业银行法》需进行分类持牌的管理规定。前述资深法律专家指出,银行现在未明确分类监管,只是差别化审批,属于监管政策规定,这些监管政策要上升为法律。比如,哪些银行能卖黄金、卖理财、卖保险,哪些不能,这要有明确的分类持牌规定。


  另外可按照功能定位、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系统重要性、管理能力等方面,综合设计分类标准,实行有限牌照制度。


  针对混业经营的问题,建议适当放宽商业银行对外投资,支持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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